该意见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开展境外人民币结算业务,事前不 需要报人民银行审批,而是在开办业务后一段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提供人民币结算业务。孙辉表示今天正式启动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标志这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又一重大举措正式落地实施。也标志着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又多了一条途径。
为支持和规范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实施意见》明确:符合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相关条件的支付机构可以为境内外(收购)法人之间基于非自由贸易账户的真实交易,只需要人民币转移提供支付服务。
据悉,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以及外地支付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的分公司,凡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均可从事跨境人民币业务。
而支付机构参与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可以开展金融增值服务:现金管理、综合支付服务方案、境内外综合银行、银行卡账单等各项金融服务。
孙辉表示,这次《实施意见》不仅可以丰富和完善跨境贸易,有利于外向型企业提高资金管理能力、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更好的满足境内企业海外购物的需求。
此外,《实施意见》还贯彻了防范风险的原则,明确了禁止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的种类,并要求支付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包括落实客户实名制、风险准备管理、风险准备金、交易赔付和交易信息安全管理。
孙辉还表示,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稳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将在探索中完善这支持实体经济的业务,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经验。
18日上午,央行上海总部在中国(上海)自贸区组织召开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启动仪式。这是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便利跨境贸易、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戴海波,上海金融办主任郑杨,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央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巡视员孙辉出席了启动仪式。
发稿:李铮/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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