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退票新规引争议被指擅自涨价程序违法》追踪
中国江西网讯 新法制报 记者刘太金报道:去年年底,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发改委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具体法律依据、经过的法定程序和退票成本等信息。发改委在春节期间向他回复,称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属于咨询。并称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发改委具有制定和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的职责,发改委没有参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因此,他申请公开的的信息不属于发改委信息公开范围。
发改委答复函称不属信息公开范围
2月8日,董正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铁路调整退票费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可是方式和做法有待商榷。
董正伟称,他于春节期间收到发改委火车票的答复函。该函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答复称: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铁路客票退票费属于铁路旅客运输杂费项目之一。《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2013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不再保留铁道部,成立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调整了客票退票费。
另一份函对董正伟申请的事项答复称: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发改委具有制定和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的职责,发改委没有参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因此,他申请公开的“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是否经过法定定价程序,是否征求消费者意见和退票成本”等信息不属于发改委信息公开范围。
是否公开法律界定模糊
近年来,董正伟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多个国家部委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有些部门及时向他公开了信息,但也有些部门以国家秘密等各种理由不予公开。
“正是由于有些部门主动作为并积极作为,及时地向我回复信息,让我看到了法治的进步。”董正伟于2月8日向记者说。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公开与不公开法律界定不是太明确。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澄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政府都应当主动公开信息,这相当于列出了一个清单。但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仍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这说明在涉及到具体操作时,什么信息该公开,什么的信息不该公开的标准其实很模糊。
“实际上,我认为不能公开的信息和可以公开的信息相比毕竟是少数,最有效的做法是列举不公开的事项。”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礼光称。
北大法院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建议,目前,最应该推进的是法律条例,首先把该不该公开的法律界限进一步明确。另外,他建议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相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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