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代赔”不能等于政府赔偿
浦江潮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73万元;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行赔付20.9万元……近期,连续几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的善后处置引起人们关注。法制晚报记者整理近年来10起公职人员违法事件发现,事件发生后,大多由当地政府先行赔偿,但无一地方政府就此作出解释,也没有发现地方政府追偿成功的通报或新闻报道。
公职人员违法甚至犯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何赔偿受害人,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区别看待:有些违法犯罪纯属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履职毫无关系,在此情况下,涉案公职人员就是普通公民,与受害人之间是民事赔偿关系,应自掏腰包,与政府无涉;有些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地方政府应先行代为赔偿,然后向涉案公职人员追偿。
不少人对“政府代赔”感到难以理解,要看到,“政府代赔”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这些公职人员毕竟是在履职过程中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代表着公权力,公权力犯错,政府对受害人负有赔偿之责。另一方面,“政府代赔”可以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代赔”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被滥用,有些违法犯罪明明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履职无关,一些地方政府却“多管闲事”实施“代赔”;二是赔多赔少随意性很大,往往是受害人及家属闹得越凶或舆论反响越大赔得越多,而地方政府对赔偿金额没有任何解释;三是“政府代赔”之后没有追偿,或者追偿不到,“政府代赔”最终变成政府赔偿,纳税人成了为公职人员犯错埋单的冤大头。
事实上,政府追偿有明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中有“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条文。这说明,地方政府该追偿而不追偿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而且变相纵容了一些公职人员—反正有政府兜底赔偿,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难免肆无忌惮。
将淘宝网司法拍卖置于阳光之下
子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首批拍品是宝马车和豪宅,引起了众人的围观。第一件拍品宝马车更是遭到热捧,最终以高出评估价7万元的价格被一位上海网友拍下。但之后拍卖的三件拍品却全部流拍,两栋价值数百万的豪宅更遭遇无人竞拍的窘境。拍卖“遇冷”,除了拍品本身有瑕疵外,规定一次性付款也吓退了不少买家。
今年2月,江苏省144家法院司法拍卖将全部入驻淘宝网。此前,江苏省高级法院召开的网上司法拍卖情况工作通报会通报上述情况。对于江苏省法院实施网上司法拍卖,此前参加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和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委员们纷纷“点赞”。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法院的强制拍卖权。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拍卖优先”和“委托拍卖”两大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2014年1月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删去了有关委托拍卖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自行组织拍卖。
司法拍卖,线上体现的是时尚,线下反映的是正义。为了使司法拍卖朝着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方向前行,有必要建立起层层监管措施,依靠制度从细微之处着手,于点滴之间完善对司法拍卖的监督和制约。一方面,优化制度设计,实现分权制衡。如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从审判执行部门剥离,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审判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无权对外委托中介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处置,防止可能出现的违规操作情形。另一方面,切实完善监督体系。实行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和审判、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相互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有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导与监督,还有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外部监督。
传统司法拍卖和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各有利弊,其中的共性问题还需通过制度来解决。如司法拍卖实现从传统的现场拍卖向现场网络同步竞买的联合拍卖模式转变,竞买人既可以到拍卖现场参与竞价,也可以通过网络参与拍卖现场竞价。竞价过程完全置于阳光之下,这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工作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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