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 、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中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特别是2013年6月份出现的“钱荒”,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据介绍,此次新规引入了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标准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该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值得注意的还有,《办法》只增加了BBB-至A+的公司债券作为合格资产,未纳入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分析人士指出,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相比,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对于当前国内银行业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办法》与2013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其中,关于新规的适用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而对于外资银行而言,则无论资产规模多大,都必须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办法》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调整,即要求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亦将外资银行包括在内。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在去年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外资银行反映新规的实施将增加小型银行的管理成本,要求对中外资银行采取一致的待遇,该意见最终为监管层接受。
就新监管指标的达标期限而言,《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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