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监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银监会称,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2009年9月28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同时废止。
《流动性办法》引入了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标准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办法》还规定,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此外,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并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同时,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
发稿:张莉/曹敏慧 审校: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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