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温州出现民间借贷危机以来,民间借贷便成了商学两界关注的焦点。
以往只能“躲”在暗处的民间融资,终于走出了阳光化的第一步。去年11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并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近日,温州人开始热议其后续话题。从2月14日开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实施后有待时间检验
2013年开始,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讨论加深,市场对如何监管民间借贷这种“地下金融”显得愈加关注,因为它不只关系到温州等地区该如何重新恢复金融秩序,更关系到利率市场化改革节奏以及民营银行的推进等问题。
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强制备案登记制度,登记后,“本省有关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视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和判断民间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记者在《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看到了这样的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都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
这在不少业内人士眼里看来,这实际上也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不少中小企业仍处于困境之中,放开民间借贷对他们来说肯定是有一定帮助的。“过去融资渠道的狭窄导致了民间资金的萎缩,如今,不管是强制备案还是利率的降低,总的来说对于温州实体经济还是有好处的。”
但他也谈到,毕竟现在条例还没有实施,所以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肯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细则指出的单笔借款金额、借款余额、涉及出借人等情形,其实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非常少,还有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4倍。如果货币贬值或银行降息,4倍是否合理?这些都还悬在空中,有待检验。
“但好的是,条例是可以修订的,在试点半年或者更短的试行过程中,也许会有一些问题显现,而到时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才能真正做到阳光化。” 周德文如是说。
能为企业提供融资新渠道
2月18日,当记者打开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官方网站,按照《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页面所标明的联系电话致电,想询问征求意见情况时,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昨天,记者继续拨打这个电话,仍无人接听。
与此同时,作为国内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出台,及其正在征求意见的细则受到众多学者关注。“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很难从银行得到满足,也难以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温州市经济学会会长马津龙解释,该《条例》所指的民间融资,除了通常认为的民间借贷之外,还包括了所谓“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等货币资金融通活动。
“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还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定向集合资金。《条例》加以规范发展的民间融资,必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本报记者 庄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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