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 长闫冰竹此次共向政协提案组递交了十二项提案,话题涵盖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资产管理行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优化银行分类监管体系等。
三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2013年,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给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一定冲击,甚至倒逼金融机构加快与互联网的融合。
不过,在闫冰竹看来,国内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突显。他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面临三大问题: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对此,他提出三方面建议,第一,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第二,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经验,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第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建议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机构职责,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促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成为普遍现象,然而,监管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竞争,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多次呼吁修改《信托法》。
闫冰竹在《关于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中指出,目前,我国在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还不够完善,业务的高速增长也引致了一系列问题,一是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性质不统一;二是不同类型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可能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不平等,形成监管套利;三是部分资产管理机构内部控制措施不健全,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不能严格区分,是目前限制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的主要内控瓶颈。
“虽然监管法规要求受托机构的自营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要实现隔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隔离并不能有效实现,甚至出现了自营业务和代客业务互为交易对手的情况,阻碍了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防火墙的设计隔离,也容易使投资者将代客理财产品与自营产品混淆,不利于理财业务自身的合规开展。”闫冰竹表示。
对此,闫冰竹建议,第一,加快修订《信托法》,统一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性质,为确保理财资金稳定、严格独立核算等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二,统一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权利、义务和服务标准,破除监管瓶颈。按《信托法》统一各方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受托人(各类理财机构)的责任要统一,以保证其竞争条件的基本公平;统一各同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对投资者的服务标准。在诸如投资回报与风险承担、信息披露、投资者隐私权保护等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共性方面,应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第三,严格分离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将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之间的交易定性为关联交易,并要求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进而通过允许理财产品亏损逐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构建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之间的防火墙。
作者:李高阳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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