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泓铭指出,住房保障银行作 为住房保障功能,由住建部监管;作为银行功能,则应由银监会监管。为此,他建议,“住建部和银监会分别委派董事或监事”。
对于住房保障银行的入股投资问题,张泓铭给出了自己的见解:“首推住房公积金为大股东,其次是大中国企或大中民企,再次是各级财政。”
张泓铭认为,住房保障银行和住房公积金是经济关系,而非替代关系。“住房公积金如愿意,可以做大股东和大储户,甚至日常管理服务都交给住房保障银行。”
而谈到住房保障银行的设立对未来住房公积金及管理机构的命运时,张泓铭指出,住房公积金的历史命运由住房任务决定。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要存在,无关住房保障银行是否存在。因此,住建部的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也要存在。
发稿:张海鑫/龚俞勇/曹敏慧 审校:肖云祥/田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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