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代表联合提出,我 国通过大力引进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适航管理体系和理念,逐步建立了适合我国民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的适航标准和体系,并开展了一些民用航空产品研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一部分民用航空产品进行了适航审定,并获得了适航证。但是,我国总体的适航能力和水平与产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产业高速发展的需求,为此,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建议一,吸收欧美适航法规体系经验,建立我国自主适航法规与标准体系。
具体内容是,适航标准及规章是适航审核的依据,引领适航技术的发展,并随产品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目前我国适航规章主要参考了美国FAA的标准规范,但我国适航规章的修订更新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相对滞后,间隔较长、实时性较差,难以保证我国适航法规与国际先进水平相一致。例如:现行有效的CCAR25-3R相当于美国FAR25部的第100号修正案,而FAR25部现已颁布到第133号修正案,落后近10年。再如:刚完成第一次修订的现行有效的CCAR33-1R相当于FAR33部第20号修正案,而FAR33部现已颁布到第30号修正案。此外,现有适航法规体系在航空产品类别上也未实现完全覆盖,如业余自制航空器、无人机等尚无对应的规章要求,现有法规体系也不能充分满足大型客机和相应发动机的适航审定要求。同时,现有的适航规章条款难以理解,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文件。
为此上述代表联合建议,由国家立项给予经费支持,适航当局牵头,航空工业企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适合我国民机研制发展需求的适航法规与标准体系,重点完善基础性的、用于指导规章使用的解释性、程序性、指导性文件和手册,同时实现法规体系在航空产品类别上的完全覆盖。
建议二,拓展适航双边合作,提高我国在适航领域的国际地位。
出口产品取证的前提之一是申请人所在国政府之间签订了产品进出口的适航协议或备忘录。目前,我国与美国仅签订了“有限双边协议”,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协议,尤其是尽快推动有关机载成品的双边协议,例如:可通过推动座椅、刹车片等产品签订双边协议等,为此建议:推进政府间适航合作,努力实现与美国拓展运输类飞机适航双边,适航当局与民机部门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加快与欧盟、巴西、俄罗斯、加拿大等适航双边谈判,建立适航双边关系,签署适航“全面双边协议”,缔约双方相互承认合格审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提高我国在适航领域的国际地位,促进民用航空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建议三:优化并形成独立的民机适航能力布局,提高适航验证能力
不仅民用航空工业在大力发展大型民用飞机、支线飞机、民用直升机、通用飞机,若干军机型号也在借鉴适航理念,将部分适航要求纳入型号研制工作。由于我国民机制造业适航能力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试验都是在现有军机基础条件上完成,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机适航条件系统,不能完全满足未来民机产业高速发展的需求,如对于闪电防护试验验证、电磁兼容试验验证、油箱防爆验证试验等设施,发动机适航验证、机载系统适航验证试验条件等,国内都不具备条件,人才缺乏。此外,我国已完成取证的许多机型有些边界适航试飞验证科目都是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缺少独立工作的经验和训练条件。为此建议:根据适航性要求和民机研制发展需求,统筹规划民机适航验证能力建设,优化适航能力布局,给予经费支持,构建满足适航和国际标准的技术平台、试验平台;突破关键试飞驾驶技术和评审技术;逐步形成具备国内大型客机、通用航空型号、大型民用直升机、航空发动机等型号研制的适航符合性演示验证能力。同时,加强对适航人才的吸引和培养。
发稿:冯青/曹敏慧 审校:朱琼华/周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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