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
尽管香港市场财富管理的需求量巨大,但目前为止私人信托在香港信托业资产中所占比重极低,受当地过时的法律及政策影响,绝大多数财产委托人均倾向于选择信托制度更为宽松的离岸市场,如开曼群岛、BVI、泽西岛、新加坡等。香港信托法框架中《受托人条例》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分别制定于1934和1970年,多年来未有重大修改,当中部分条文已不符合现代信托的需要,阻碍了香港财富管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改变现状,吸引大量高净值客户赴港设立信托,推动财富管理业务兴起,2013年香港对上述条例进行了修订,具体要点如下:
要点一: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利。新法允许受托人委任代理人,及为信托财产投保等修订极大的拓宽了受托人的可操作范围,使其可根据需要灵活的与其他专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交叉,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优质的服务;同时,新法给予了受托人收取酬金的权利,使其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可以从信托基金支取酬金,从而更有动力对信托财产进行积极管理;此外,新法还下调了信托财产投资项目的准入门槛,扩大投资标的范围,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托财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要点二:适当制衡,以确保受托人妥善行使新的权利。新法对于受托人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及尽到的法定谨慎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列明受益人无需经法院批准即可委任和辞退受托人。通过上述条款的修订,在港设立私人信托的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益将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
要点三:废除反财产恒继规则及反收益过度累积规则。取消反财产恒继规则意味着在港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将不再受80年固定财产恒继期的严苛限制,此项修改旨在容许香港成立永续信托,以吸引希望财富永续传承、有意设立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士;反收益过度累积规则早已过时且相当复杂,废除此项旧例旨在取消对于信托收益累积的时间限制,将清除委托人在港设立信托的一项重大障碍。
要点四: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新法规定:如信托已列明受香港法例管制,则海外的强制继承权规则不会影响委托人生前将流动资产转移至该信托的有效性。此举旨在为在港设立信托的委托人(立遗嘱人)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对于那些实行强制继承权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人士,香港的反强制继承权安排将具有很大吸引力。
此次香港信托修法是基于对财富管理行业广阔发展前景的预期而进行的积极调整。近年来,大陆地区高净值人士数量快速增长,财富管理需求激增,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也纷纷看好其中蕴涵的业务机会。然而,与香港情况类似,由于现行《信托法》制定时间过早,对相关行业的继续发展现已产生阻碍。首先,目前财富管理市场参与者众多,本质上均运用了信托原理,但除信托公司外的其他机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第三方理财等)却不受《信托法》约束。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则限制了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类别,导致财富管理业务仅能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和委员建议启动《信托法》修改程序,课题组组建及调研工作也在进行之中。可以预见,此次信托修法将引领全行业步入全面升级阶段,内地财富管理市场也将获得跨跃式发展,相关政策动向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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