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依照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向客户赠送保险,因为赠送保险相当于执行保险零费率,不过,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内部折算,以折扣的费用内部购买保险后赠送客户,这是被允许的。
2012年年初保监会曾发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针对保险公司的销售宣传和销售行为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详细规范规定。其规定,保险公司向普通消费者赠送保险的,对每人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100元;向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赠送保险的,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该客户首年保费的5%和100元之间的大者;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前述金额限制。
根据记者统计,目前保险市场上统称为“赠送保险”的,可以细分为3种类型,即第三方购买赠与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险公司公益性的赠送保险、保险公司商业促销性的赠送保险。
而各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以商业促销性赠送保险为主,这是否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监会法规部顾业池此前指出,对于赠送保险的保险关系而言,保险公司使用经监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将相关合同如实录入了业务和财务系统,足额提取准备金,并开展核保及核赔程序以控制风险,所有这些与普通商业性业务完全相同,并不产生额外的风险。对于赠与关系而言,由于交易金额普遍较小,第三方赠送保险导致的保险公司资产耗费很少,一般也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赠送保险不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特别的影响。
但他同时指出赠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可能通过与商业险种的捆绑销售形成对保险费率的变相折扣,从而违反监管机构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二是部分保险公司以小额赠送保险套取客户信息,容易导致对消费者信息的滥用;三是在部分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或大型单位签订的团险中,众多被保险人并未在以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上签字,从而违反了《保险法》第 56 条的规定,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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