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中有多少侵权被“无知”掩盖
2013年被称为中国“ 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国内最早问世的余额宝上线未满1个月,用户群即超百万。截至今年2月初,已高达8100万。
“草根金融力量崛起,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新的出发点,也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但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便无处"喊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
近两年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贷平台倒闭;余额宝等账户被盗刷、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等事件屡有发生。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故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强制搭售、巧立明目收费或暗中扣费,有的甚至肆意泄露、买卖客户隐私信息。
“上述行为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乃至隐私权,但有多少是消费者知道的呢?”《CNNIC中国网络支付安全报告》统计显示,57.6%的消费者不知道保障网上支付的办法;遇到支付不安全事件的消费者中,40%有实际资金损失。
不少消费者坦言,由于金融业务的专业特性,对自身享有的消费权益不了解,对权益被侵害不知情,也不知道如何维权。
“野蛮生长”中谁来保护“弱势群体”?
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市场发展,新的互联网金融商品不断涌现,尤其是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代表的新型互联网产品的出现,进一步增强了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别看你具备多少知识储备,也不管你戴多深的眼镜,你对相关知识的摄取速度远比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说,除了自我保护,消费者更需要外部保护,比如设有一个机构独立审查每一笔电子合同,或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最低原则。
“互联网金融产品不能等同于普通的互联网商品,金融产品的属性决定了投资具有一定风险性。”天弘基金财富客户部副总经理蔡练说,余额宝的本质是货币基金,虽然风险很小但还是具备风险特征。我们的责任是做到风险揭示以及有效监管。
宜信总裁助理刘大伟说,他们主要从全周期精细化风险管理、客户信息保护,到绿色催收等环节做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此外,鉴于金融领域专业性强、产品规则复杂、信息化程度高,原有的消费者保护框架很难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2011年至2012年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相继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基本确立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组织架构体系。
应全方位无缝隙保护消费者权益
“现阶段,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金融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但由于缺少高层级的、专门的、明确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和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欠缺必要的工作手段与措施,消费者金融权益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救济,在特定环境和多重因素作用下,很可能诱发难以预料的重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南京?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谐ぶ苎Фㄒ椋】熘贫ń鹑谙颜弑;ぷ欧桑鹑谙颜呷ㄒ姹;ぬ峁┓芍С拧?BR>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说,目前在立法方面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基本法以及金融类法律法规中,所以立法保护是第一位的。
机构设置也需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建议,建立跨部门监管体系,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明确人民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牵头地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监管,并由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功能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建议报告》认为,应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设立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给受到损害的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并建议构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全方位、多元化、无缝隙统合体系。
作者:潘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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