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尔德 北京报道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重要、非常有意义的大事。” 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我个人特别关注大江大河的治理,尤其是长江的治理。”
治理好、利用好、保护好长江,不仅是长江流域4亿人民的福祉所系,而且关系着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但目前长江正逐渐陷入一个被透支未来的恶性循环里。
周认为,目前能够管长江的部门有十几个,然后沿江有几十个政府,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所以,长江流域必须要有一个强力的机构来管理。
化工围江
《21世纪》:关于长江的环境风险,讨论比较多的是沿江的化工企业多带来的污染风险。
周健民:据统计,我国长江沿岸约有40余万家化工企业,此外还分布着五大钢铁基地、七大炼油厂,以及上海、南京、仪征等石油化工基地。大量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生产力均集聚在长江沿岸,随着各种类型的化学工业园区的建立,港口码头、储罐、化工项目蜂拥而至,可以说,长江流域一些江段岸线基本被化工项目所占领。
近两年江浙两省加大了对化工企业的治理,一些长江中上游省市地方官员拿着关停企业的名单,频频赴江浙招商,希望“招而引之”。
《21世纪》:除了沿江的化工企业带来的环境风险,江上运输危险品随时可能造成污染。
周健民:水上危险品运输增加了长江水污染风险的不确定性。根据江苏南通海事局资料,自2003年以来,南通辖区长江水域危险货物吞吐量已经连续8年超过千万吨,每天约有30万吨的过境危险货物,品种达103种,其中被《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为重污染、高毒性的X、Y类物质约占七成,且绝大多数易溶于水,如果进入水体,根本没有有效处置措施,只能依靠水体的自净作用;即便有的不溶或微溶于水,其中比重大于1的会沉入水底,目前基本没有有效处置措施,比重小于1的物质,可利用围油栏等进行围控,但也仅能部分回收处理。
长江已形成近600公里的岸边污染带
《21世纪》:长江沿线虽然有这么多化工企业,其所建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怎么样?
周健民:虽然长江沿岸建起了相当数量的污水处理厂,由于是国家出绝大多数的费用,很多地方不顾实际情况需要,拼命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成以后,才知道运行经费要污水处理厂自收自支,因此很多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都没有运行,或者半开半停,维持正常运行的也不过1/3。
《21世纪》:这势必对长江的水质产生严重影响?
周健民:长江水资源状况日趋恶化。数据显示,长江水质恶化趋势非常明显。近年来的调查表明,长江已形成近600公里的岸边污染带,其中包括300余种有毒污染物。据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统计, 2007年,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量突破300亿吨,相当于每年一条黄河水量的污水被排入长江。国家环保部环境统计年报显示,长江接纳的废水量年年位居全国七大流域首位。2008年,长江接纳的废水量占全国近四成。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在《长江保护与发展报告2011》中称,仅2009年排入长江的工业废水就达到221亿吨。
三峡库区水质也正日益恶化。三峡成库以来,库区次级河流受干流水位顶托的影响,回水段水流缓慢,“流水不腐”效应失去后,面源污染中的氮磷大量到回水区聚集,遇到合适的光照和温度,自养型的藻类等水生生物大量快速生长繁殖,自三峡水库2003年初次蓄水后,“水华”现象便长期存在。
《21世纪》:长江存在这么多的环境风险,那么长江的管理体制存在哪些问题?
周健民:长江要展开治理,首先要把整个流域的真实情况搞清楚。但由于涉及太多城市,工作难度加大。也正因如此,至今长江环境容量到底有多大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专家学者,都无法给出比较客观准确的答案。近年来,国家明确规定了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采取关、停、并、转和限期治理的制度,长江沿岸各地环保部门也加大打击力度,但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很难在全流域取得显著效果。长江污染治理至今,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局面。
《21世纪》:您对于改善的长江管理体制有哪些建议?
周健民:长江流域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整体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关于长江流域的整体规划,在这个规划下,全面再造长江整个流域的管理体制。
我认为,长江流域必须要有一个强力的机构来管理。目前能够管长江的部门有十几个,然后沿江有几十个政府,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所以,长江流域必须要有一个强力的机构来管理。为此建议:一是创建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新体制,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和直接管理职能;二是确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行政新关系;三是确立流域管理机构应有的权威,如确立流域机构的政策法规职能,环境影响评价职能,审批责权或初审责权以及立项管理、资金管理等。
建议抓紧制定《长江法》
《21世纪》:长江流域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省份的利益,如何来有效地协调这些利益?
周健民:长江流域的管理需多借鉴国际经验,解决好上下游之间的关系,避免走入下游治理、上游污染的“死胡同”,关键还是要靠利益关系调整。光靠“狠抓、惩办”和宣传教育,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的沿江上下游城市是否能通过利益关系的调整,形成紧密配合,这是治理长江相当重要的一环。
长江治理开发和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涉及到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环保、林业、国土、交通、电力、水利等多个部门,上、中、下游情况各异,地方和部门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长江法》应是实行流域统一管理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确立长江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流域管理的相关主体及其责权利关系;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统一管理、取水用水与污水排放统一管理的原则,对规划、防洪、取水、调水、水保、土保、水政、水文、河道、堤防、边滩、蓄滞洪区等等方面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长江控制性水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行以及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环境生态保护、产业规划和调整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给出明确规定。让《长江法》与《水法》(修订)、《防洪法》等法规配套,成为长江综合性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编辑 王世玲)
作者:王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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