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据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中国保监会针对新光海航人寿和信泰人寿连发两封监管函,保监会在监管函中称,截至4季度末,因新光海航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29%,从3月11日起暂停其增设分支机构,信泰人寿则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 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
据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4〕4号,新光海航人寿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0.45亿元,最低资本为0.4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2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自3月11日起,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据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4〕5号,信泰人寿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14.75亿元,最低资本为7.9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 限制股东分红等措施,直至由保监会接管;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保监会于去年3月14日连续发出监管函〔2013〕6-9号,共计四封监管函,对合众人寿、长城人寿、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四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50%的公司实施监管,四家险企被责令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其中幸福人寿还被责令自3月20日起停止开设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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