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国家财政部下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在会计上给予了优先股作为权益的支撑。
《规定》阐述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要求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还明确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如何披露关于“优先股”的项目。
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权益工具的,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或金融工具的面值(权益工具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方购买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及本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
财政部指出该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财政部还指出,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该规定。《规定》的发布,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铺平了财会方面的道路。
作者:李德尚玉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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