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晓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24日表示,央行对有关机构拟推出的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两项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央行将会同包括有关支付机构在内的各方从技术安全、消费者保护、反洗钱、金融实名制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开办相关业务。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
暂停业务意在防控风险
该负责人称,二维码有关技术、业务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标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一是二维码生成机制和传输过程存在风险隐患;二是支付终端的安全性较难保障;三是二维码支付指令验证手段较为单一,安全性屏障不够。近年来,国内已陆续发生了许多关于二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因为扫描二维码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在没有建立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拥有上亿用户的支付公司全面推广二维码支付可能引发的多种风险难以想像。
“虚拟信用卡”的发卡流程全程网络化,省略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突破了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管理要求,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同时,由于办卡流程无法有效确认客户本人办卡意愿,在目前个人身份信息非法买卖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还存在较大的冒名办卡风险,极易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虚拟信用卡”发行与实体信用卡发行的监管标准不一致,必然引发发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该负责人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仅处于在央行职能司局与机构小范围讨论的阶段,其中提出的限额标准仅是综合考虑近年来主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笔均交易以及反洗钱要求等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重大问题,还需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不能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
该负责人表示,央行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防范风险、强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与鼓励创新是并行不悖的。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一切金融创新,均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央行对流动性的调控,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不能因此影响银行体系流动性转化,进而降低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能力。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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