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日报,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来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经历的过程和取得的结果,并非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描述的“理财产品到期支付款项=理财产品本金+理财产品本金×产品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那么简单。事实上,理财资金早在募集期就失去了“自由身”,而通常在理财产品到期当日也不能立刻回到投资者账户上,而只能等待清算结束后才可以回归。
江苏省某城商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长期排名中小银行前列。该行日前推出了一款期限为34天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高达6.4%。
这款产品设定的销售日期为3月19日-3月25日,预留了7天的产品募集期,募集期(也被部分银行成称之为认购资金锁定期),投资者获得的只有银行的活期存款利息。产品预计计算投资收益的起始日为3月26日名义到期日为4月29日。此外,理财产品说明书还有一个霸王条款—银行“最迟于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到期后可兑付款项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该期间为到期清算期,到期清算期间不计付利息”。
也就是说,这款投资期限为34天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占用理财资金的天数为46天,其中包括了仅享受活期利率的7天募集期和不享受任何利率的5天清算期。如果把上述时间的收益全部相加在除以总天数,实际的收益率仅为4.78%。
实际上,很多银行在季末、年末时点发行收益率超高的短期理财产品时往往也巧妙地借用“十一”、“元旦”、“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假期,无论是变相延长募集期还是清算期,都十分有利于银行降低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例如,很多银行在春节前发行短期且高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的募集期是从1月27日或1月28日开始,至2月7日结束,募集期可以达到12天。
明明是“秒杀产品”,为什么银行要设定多大7天、甚至更长的募集期呢?上市银行有关人士一语道破天机,“6%以上的高预期收益率产品银行不仅没什么赚头,管理不好还可能赔钱”。对于银行来说,销售管理费等往往仅有0.2%—0.5%,而且很大一部分还要分给具体的销售部门和人员,因此银行几乎是不赚钱的,而平时可能高达1%以上的超额业绩管理费则由于预期收益率太高而没什么空间。
该人士透露,目前银行的资金面并没有去年年底那么紧张,银行还敢于发行预期收益率高达6.4%左右的产品,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产品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拉长资金占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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