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卫计委因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而输掉了官司。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案,有了新进展。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我们知道,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文件要求,各行政机关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文件强调要加强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笔者认为,包括社会抚养费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到位,也应该接受公众的“年检”。
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本应属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有之义,是政府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义务。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就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输掉官司本就是法理和情理之中的事,严格地讲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还应被问责。
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往往源于问责机制的不到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明确赋予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等行为的问责权。有关部门的问责不作为,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政府信息不公开或者选择性公开。倘若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真能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严格问责,哪个部门敢不公开政府信息就得被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那么谁还敢冒着被问责丢乌纱帽的风险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一年即达数百亿元规模的社会抚养费,已经收了十多年了,社会抚养费究竟收了多少?其具体用途和去向如何?至今依然是个谜,而在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今天,社会抚养费的去向本不该成为一个谜团。尽管目前已有不少省份依公民申请陆续公开年度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但尚无一个省份能公开这笔巨额费用的具体用途。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规定,建议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地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启动对社会抚养费金额和去向的专项调查程序,督促各地全面公开社会抚养费账本,并对可能存在的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依法予以问责,给社会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以前总是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年检,而如今公众也应该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年检”。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作者:刘武俊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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