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保险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并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中的投资人可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这一规定"刺穿"了此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禁止股东用银行贷款及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的约束。”对于保监会放行保险公司并购贷款融资方式的做法,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这一举措高度契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仅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且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而且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也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并购,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除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外,《办法》还遵循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总体要求,就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办法》适度放宽了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同时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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