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3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4月9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丙烯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0号 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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