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博鳌亚洲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携手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共同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年度报告。本年度互联网金融报告的主题是“通往理性繁荣”。报告立足中国、放眼国际,通
过充分举例、大胆推演,对互联网金融的原理、发展情况、风险及监管做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本报告分为六篇,由十章组成,第一、二篇是报告的基石,定义互联网金融,阐述互联网金融原理,为报告提供理论基础和背景铺垫。第三、四、五篇是报告的主干,主要围绕报告提出的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展开分析、阐述和举证,第六篇针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趋势已经很明显,有关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各类机构纷纷介入,除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之外,电子商务公司、IT企业、移动运营商等也非常活跃,演化出丰富的商业模式,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
“但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需要把握三个要点,”《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课题主持人谢平指出:一是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概念,理解互联网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二是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的“变”与“不变”。“不变”体现在: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变”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浸入,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三是互联网金融有三大支柱——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目前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在这三大支柱上具有鲜明特征,要么支付以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为基础,要么信息处理中运用大数据分析,要么在资料配置中体现为脱媒、去中介化,要么兼而有之。
报告按照各种互联网金融形态在支付、信息处理、资源配置三大支柱上的差异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六种主要类型: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以及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谱系的两端,一端是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另一端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注: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之一,表明在一系列理想化的假设条件下,完全竞争市场将会达到均衡状态,此时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正好相等,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即不可能在没有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某些人的境况变好)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介于两端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谢平解释称。
“截至目前,互联网金融远没有发展成形。”《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课题主持人谢平表示,乐观估计,互联网金融还需要20年才能成形。所以,2014年度报告所谈论的互联网金融,既不完全是总结历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现状,更多是设想未来。
互联网金融具有完全区别于金融工程的创新意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互联网技术和精神对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的影响,交易可能性边界拓展,金融民主化、普惠化,金融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互联网金融的很多创新产品与App有关,产品简单化、实用化、软件化,自适应生成,强调行为数据的应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共享原则。除投融资外,互联网金融将与我们日常生活更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衣食住行和社交中将会出现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对金融定价产生根本性影响。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以大数据分析和高速算法为基础,并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
互联网货币作为网络社区中的“准货币”,将对传统货币理论、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互联网货币也会对税收计量和物价指数统计带来挑战。
报告称,对政府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被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被用来提高金融普惠性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中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积极态度。2013年4月,中国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国务院副总理马凯2014年1月听取了课题组汇报。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国家层面的文件。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下一步发展打下了政策基调。
展望未来,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关键是把握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挥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完善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一项创新,其监管模式也需要创新,在使行业风险得到控制的同时,创新也不会受到阻碍。”《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联合发布方平安陆金所董事长兼CEO计葵生称。
报告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把握五个原则:第一,监管的必要性。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第二,监管的一般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与传统金融没有显著差异,在方法论上是相通的;第三,监管的特殊性。在互联网金融中,针对信息技术风险的监管不可或缺,“长尾”风险也使金融消费者保护更为重要;第四,监管的一致性。互联网金融如果实现了与传统金融类似的功能,就应该接受与传统金融一致的监管;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从事了相同业务,产生了相同风险,就应该受到相同监管;第五,监管的差异性。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形态分类施策。对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和网络金融交易平台,针对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的监管框架和措施基本适用。对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重点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防止误导消费、夸大宣传。对P2P网络贷款,要引入“放开准入,活动留痕,事后追责”的监管理念。
谢平强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是一个远没有定论的重要问题。目前,中国采取银证保“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同时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但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混业迹象。比如,在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中,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产品、基金、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同一个网络平台销售。再比如,余额宝混合了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市场基金,在一定意义上还涉足广义货币。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大量涌现,规模小而分散,业务模式层出不穷,统一的中央金融监管可能“鞭长莫及”。所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牌照发放、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在不同政府部门(主要是“一行三会”和工信部)之间如何分担,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分担,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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