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冀欣
实习记者 王蓓 北京报道
酝酿多时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新规初露真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相关征求意见稿近日已下发至各公司,拟对信托公司执行三年的净资本计算标准做出调整。
监管层也首度以正式文件形式对行业内一直难以言明的“通道业务”定义标准制定明细,未来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将以“事务管理类”与“非事务管理类”作为划分标准。
至于市场一直传言,将有较大调整的计提比例部分,征求意见稿中暂未提及明确标准,后续料有进一步细则。
明确“通道业务”判定标准
目前执行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颁布于2010年8月。然而此后三年中,行业的资产规模继续大幅扩张,各机构杠杆率也不断放大,随着业务形态的不断衍生和调整,固有的净资本管理办法逐渐表露出短板,改变迫在眉睫。
事实上,针对《办法》的修正问题,银监会非银部此前已多次召集主要信托公司,对净资本及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的调整进行研讨,重点在于各类业务性质的判定和风险计提比例。
据悉,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变化,即对于在计提风险资本时对信托业务性质的判定方法做出了进一步调整和明细。一改此前基于“集合信托”与“单一信托”的分类方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项目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以“事务管理”与“非事务管理”的分类框架取而代之。
业内人士介绍,尽管这种分类方法在监管倡导下早已有之,但在正式文件中予以明确尚属首次。而这种方法也将行业内始终难以言明的“通道类业务”,做出详细的判定细则。
事务管理类,也就是通道类业务,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公司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均可归类为“通道”。
同时,监管层也提出了两项判断事务管理即通道类业务的重要特征,一是信托报酬率较低,二是合同约定
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亦明确,此后信托与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而合同中明确信托公司为通道主体的业务,按照事务管理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反之则按照非事务管理类业务计提。
风险计提标准或调整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透露,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针对非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的风险计提,监管层也明确了基本原则。特别提出的是,包含资金池在内的两类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其一为对已开展的开放式融资类信托业务和开放式混合型信托业务,应按规定清理,清理完毕前计算附加资本,但开放式设计的公开市场金融产品投资类信托业务除外。
其二是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目的是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除此之外,监管层还明确,混合型信托业务,区分投资类和融资类信托业务,分别计算风险资本;对全部委托人为机构的集合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可按照单一信托的系数计算风险资本。
但据介绍,对于此前市场消息称,将会较大幅度调整风险计提计算比例,目前暂未有明确方案,而这也将是会对信托公司短期产生较大影响的部分。这种影响将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可能直接导致信托公司新一轮的增资扩股潮,二是可能随着业务风险权重系数调整而一定程度上调节机构的业务结构及信托资金投向。
据了解,2010年8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颁布后,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便与净资本实力直接挂钩。受制于此,信托公司增资热潮当年即发端。而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近两年来信托增资势头始终不减。(编辑 韩瑞芸)
作者:冀欣 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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