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王雅洁 发自北京
决策层的“药改”力度再加码。昨日(4月15日),卫计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通知,专门就国内低价药市场供应问题提出对策,发布《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在价格管理上,国家发改委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且允许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自主定价。
在部委有关人士看来,因为此次低价药市场的政策调整,未来部分药品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但这是正常现象,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且能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
完善低价药价格体系
近年来,随着质量标准提升和原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生产线要求提高,企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低价药品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低价药品生产供应意愿下降,受“以药补医”的影响,医院缺乏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导致部分常用低价药品临床脱销断档的现象时有发生。以2013年下半年以来多地甲巯咪唑供应短缺为代表,心脏手术必需的鱼精蛋白、麻醉用药氯胺酮等均出现 “一药难求”的现象。
根据国家部委有关人士提供的信息,“部分临床常用药品特别是一些经典药出现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是长期以来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卫计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八部委此次提出的对策亮点在于,通过价格体系的改革发力,试图纠正常用低价药品的价格扭曲。
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将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 (另行制定)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各地可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区、市)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接下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价格频繁或调整幅度过大的要开展专项调查,保障药品价格在合理区间波动。
在部委人士看来,从行业的角度来分析,《意见》的印发将有利于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规范和整顿生产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
将建立短缺低价药储备
除了完善价格体系,据记者了解,在药品储备等环节,亦将推出新举措。具体来看,在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的建立上,将进一步完善医药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中央医药储备以用量不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地方医药储备以用量确定的短缺药品为主。卫计委、工信部、财政部、中医药等部门组织筛选储备品种、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安排收储资金,保障短缺药品储备及时到位。
根据国家卫计委透露的信息,《意见》印发后,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细化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将确定低价药品的标准,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国家卫计委将结合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制定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使用具体指导意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工信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加快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与现行药品采购政策的衔接过程较为关键,决策层要求,各地要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进一步完善采购办法,加强采购机构能力建设,扩展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功能,严格审核把关,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挂网,并监督挂网企业执行政策、履行采购合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要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机构作用,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疗机构与直接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实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确保采购过程、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公立医院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采购机构汇总基层采购数量,根据采购数量遴选供货企业,或以集中支付的区域(省或市、县)为单位遴选供货企业,鼓励提高集中度。已完成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或正处于一个采购周期内的省份,原则上延续已签订的合同不变。
国家卫计委透露,在短缺药品的定点生产上,目前,甲巯咪唑生产、采购、配送、价格和结算工作已基本规范,满足了全国市场需求。其他品种定点生产工作也正在稳步推进,计划今年6月底前启动短缺药品招标定点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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