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试验区外资企业申请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监督审查、以及试点评估等。《办法》将审批权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并大幅缩短了审批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在试验区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具备: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等条件。
此外,在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比一般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有所简化。审批主体上,《办法》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批期限上,《办法》将两个审查环节进行了合并简化,整个审批期限缩短为两个月。
工信部表示,《办法》的发布是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力保障,将有效推进试点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对电信领域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探索。
业内专家曾表示,外商依然受到限制,且运营范围小,开放也仅仅局限在增值电信领域,不涉及基础电信业务,对国内电信行业影响不大。但由于国外增值服务提供商技术可能更有优势,引入新的业务模式,对于国内增值服务厂商会有一定冲击。
发稿:肖瑶/何巨骉 审校: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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