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银行方面,工商银行(601398.SH/01398.HK)、建设银行(60193 9.SH/00939.HK)、农业银行(601288.SH/01288.HK)、中国银行(601988.SH/03988.HK)、交通银行(601328.SH/03328.HK)、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兴业银行(601166.SH)七家银行成为首批在北京开展资金业务的结算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成为B类股份(原深圳市场老三板B类股份)结算银行。
在账户开立基本安排方面,通知规定已获得中国结算总部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主办券商,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开展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可在中国结算开立相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
通知还明确了主板券商申请结算账户的申请材料及流程和B类股份转让结算资格的申请要求。
发稿:邓轶/何巨骉 审校:曾学成/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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