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为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行为,发改委金融司于4月24日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以下简称《簿记指引》和《招标指引》)。两指引均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原来发行灵活很多,操控的空间也更大。比如在主承销商的办公区域进行簿记建档,还没完成可能有人就把投标情况告诉了一些关系好的投资人。”一位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而接受采访的多位相关人士亦表示有过类似经历。
但此番指引实施后,企业债的簿记建档或招标发行,将需移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仅如此,指引对整个企业债的发行过程都进行了规范,压缩甚至杜绝了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寻租空间,并明确参与人不得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
此外,指引除了对簿记建档和招标现场的安全和保密性做出严格要求外,还将投资人区分为直接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业内人士认为,直接投资人或有望直接参与投标。
发改委观察员现场监督
发改委的上述两个指引中明确表示,企业债券簿记建档或招标发行,应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债登”)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招标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
北京某券商的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告诉记者,“目前的发行操作一般在主承销商自己办公区域的簿记建档室进行,投标的时间、程序这些都比较灵活。有的认购过了时间也算,认购不足时延迟两三个小时也有可能。未来到中债登统一去做就会很严格,应该会在电子化的信息交易系统上进行。”
但实际操作中,申购截止时间后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指引要求“簿记管理人可与发行人协商一致,报经发改委同意且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公告后,将发行时间延长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簿记建档。”
至于发行现场,发改委则要求应独立于一般办公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发行系统终端等设备。
另一券商人士也表示,目前的企业债发行过程中,最大的漏洞就是现场的人可能会把招投标信息透露给一些投资者,这就造成了投资者之间不公平竞争和发行过程中的利益输送。
为此,发改委还提出将派出观察员,对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发行人和其他招标现场有关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
招标发行的过程中,还有些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如指引规定,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招标现场,场内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除经过备案的两部手机可带入现场,专门用于发送信息外,其参与人员的通讯设备均统一存放于专门区域,并不得随意使用等。
对于现场的工作人员,指引要求更严,“发行前应提交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工作人员进入簿记现场应进行登记,名单以外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簿记现场。发行期间,如工作人员需离开现场,应征得簿记管理人同意,并记录离开事由、时间等相关信息。”
前述券商人士坦言,原来企业债发行过程根本没有这么规范,信息外泄也没有受到严格查处过。
直接投资人或可直接投标
指引特别区分了直接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的概念。深圳一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人士表示,作为相关从业者他也不太清楚两者的区别,期待后续会有操作细则出台。
所谓直接投资人,是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债券投标的投资人。
其门槛是“上一年度末 AA+级(含)以上和 AA 级(含)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照此理解,直接投资人最多只有60家,且是企业债的投资大户。上述人士认为,原来的投资者都需要通过承销商进行债券申购和投标,“我理解的是直接投资人可能因此获得直接投标的权限。”但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
指引的另一亮点,在于增加了企业债发行的信息透明度。比如,要求发行前5天公布债券相关信息,原来为1天,给了市场更充分的时间。
对于主承销商以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发改委本次出台的指引中还加重了其包销责任。“承销团成员应协助簿记管理人对在申购意向函中明确由其作为订单归属人的其他投资人办理分销、缴款工作,并对上述投资人的配售额度负有包销义务”。
一位债券相关人士表示,原本其他承销商更多的是名义上的包销人,主要责任还是在主承销商,现在出台的指引则让其他承销商的包销责任更为明确。
对于簿记发行,发改委要求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企业债券发行定价和调整配售结果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并对决策结果进行记录和说明。参与决策的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名,所有决策参与人应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指引还要求簿记管理人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编辑 赵萍)
作者: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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