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安蓓、王培伟)国家外汇管理局25日宣布,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在2012年底以来试点基础上,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按照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资金使用、高效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
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五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留存相关单证备查,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
2012年12月1日以来,外汇局在全国12个省市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参与试点企业73家(包括2247个境内外成员单位),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试点情况,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比较成熟有效,得到了企业、银行和地方政府广泛欢迎和支持,具备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条件。
作者:安蓓 王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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