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表示,长安责任保险2013年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 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的措施。
保监会还表示,长安责任保险应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控制业务规模、增资扩股、加大分保比例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此外,长安责任保险应指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本监管函的责任人,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责任人名单和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报告保监会。
若长安责任保险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保监会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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