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指出,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 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电站: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其中,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同时,若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发稿:华鹏伟/曹敏慧 审校:曹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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