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层提出的具体要求中,将对基金子公司业务造成最直接影响的政策之一,即为专门提出,子公司专户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需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披露投资组合情况。另外,子公司也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
除了封杀资金池业务,监管层也对通道业务提出相应规范。要求开展此类业务时,子公司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子公司应当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有效防范专户产品与合作方及其管理的其他产品之间发生利益输送,防止专户产品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力。
在专户资金投向领域方面亦有进一步细化要求,规定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审慎投资融资平台、房地产、矿业、产能过剩行业、影子银行业务等潜在风险隐患较高的领域。
监管层还要求子公司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项目终身负责制,合理确定业务人员、管理团队的项目提成,不得为追求项目数量与管理规模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过度激励。
监管亦表明态度为过去一段时间基金子公司快速膨胀的态势减速,将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实施备案管理,要求自5月1日起,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产品按要求向中证监测中心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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