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5月7日电(记者王昆)7日,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确认后,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1个月时,施工企业应当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作者: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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