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介绍,在国办发107号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中国将影子银行分为三类:一是,无牌照、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二是,无牌照、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三是,有牌照、但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在《报告》中,吴晓灵将中国影子银行大致分为两类:体系内影子银行和体系外影子银行。前者指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缺乏监管的信用中介业务,即信托和传统商业银行中属于信用中介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这是中国影子银行的主体。”后者主要指不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从事的信用中介业务,如第三方理财机构等。
就其根源,吴晓灵称,“中国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结构性问题是影子银行发展的内在原因,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中国经济刺激政策为其提供了外部条件。”中国影子银行有其特定产生发展的原因和背景,应客观看待影子银行对正规体系融资的有益补充,是发展直接金融的有效渠道。
而目前,中国影子银行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关系模糊;市场运作混乱;刚性兑付严重;有效监管缺乏。
针对影子银行的规范发展,吴晓灵指出,中国影子银行应置于中国金融发展与改革中,包括金融监管改革的长远发展来分析,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不断完善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构架。在发展金融改革的过程当中,政府应客观地划分监管的边界,并不是说所有的信用活动都是需要严格监管的。
具体而言,对所有的金融活动做四方面判断。第一要明确产品功能的性质;第二要明确它的法律关系;第三我们要明确收益和风险承担的责任;第四多数人受益还是少数人受益。“如果能对银行体系,以及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和信用活动做出上述四个方面的严格划分,我想现在所称的影子银行的发展应该有助于中国直接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中国金融结构从过重的间接金融结构发展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相均衡发展的结构,这应该说是对中国金融结构改变有益的探索”,吴晓灵表示。
发稿:王岚锦/曹敏慧 审校:席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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