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5月16日电(记者于瑶)近日,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决定从今年起,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对公共租赁住房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介绍,新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尽可能将其安排在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
并轨后,在资金方面,自治区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2014年前通过地方债安排用于新建廉租住房配套补助投资渠道继续保留,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市、县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民间资本、企事业单位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予以支持。在土地方面,自治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单报单批,政府主导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
并轨后,宁夏还将加强租金管理,完善租金定价机制,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租房实行政府定价,民间资本投资或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另外,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设定若干个档次,实行分档补贴。
作者: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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