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王培伟、王宇)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门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通知》界定了六种同业业务类型,并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对同业业务期限、各项业务分类管理以及单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模等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通知》,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需要对同业业务进行进一步规范早已经是各界共识。”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梁世栋表示,过去几年,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极为迅猛,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之一,但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问题也逐渐暴露,被广泛认为是2013年6月“钱荒”的最大诱因之一。
社科院世经所学者郑联盛认为,同业业务超常规增长,主要原因在于其能够应对存款增速下降带来的流动性压力,降低存贷利差缩小对银行利润的不利影响,控制信贷风险以及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完成考核任务和规避外部监管等。
“但同业业务的迅速发展客观上已经造成政府宏观政策效果日趋弱化,加大了商业银行体系内部乃至整体金融体系的风险,也降低了现有金融监管模式的有效性。”郑联盛表示。
“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进行规范,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梁世栋表示。
专家表示,此次对同业业务进行规范,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缩短信贷资金链条,进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规范并不是禁止,还有正常的渠道进行同业业务。我们在堵"邪路"的同时,也在广开"正门"。”梁世栋表示,比如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等。
对于新规出台是否会导致商业银行面临巨大业务调整压力、导致金融体系不稳定的担忧,梁世栋表示,事实上,对于同业业务进行规范,银行早有预期并事先进行了调整,因此市场对新规的反应整体会比较平稳。
“此次对同业融出和融入资金规模提出的约束指标,大多数银行也都处在允许范围内。”梁世栋表示。
作者:王培伟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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