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公司于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连续5年分别虚构利润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 3.18万元和5864.12万元,合计虚构利润3.44亿元。对此,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给予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其中对公司的罚款为50万元。
《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按该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万元,相比其虚增的3.44亿元利润来说,可谓微不足道。许多投资者纷纷表示难以理解,并戏称此股为“神一样的存在”、“股坚强”等。其实,在投资者悲愤的背后,再次暴露A股退市制度的漏洞。
造假:虚增利润3.44亿,罚50万了事
按照上证所相关规定,连续三年亏损后,公司股票应暂停上市。在南纺股份2009年再度亏损后,应被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然而现实却是,从2006年开始就已经持续亏损的南纺股份,却凭借造假一直“驰骋”A股市场。
过低的处罚标准是否对造假行为是一种纵容和庇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南纺股份造假一事暴露出A股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制度缺陷,“50万或者60万的罚款并不足以使造假企业引以为戒,反而可能成为更多上市公司效仿的模板。只要付出几十万的成本,就可以避免被ST或者退市。”刘俊海认为,针对此类行为的罚金应当提高到造假金额的3倍,并且应当鼓励投资者就自己的损失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劣币驱逐良币,在资本市场也不例外。这些财务造假的上市企业看似有着光鲜的外表,给许多蒙在鼓里的投资者们造了一个美丽的梦。梦醒了,却发现谎言重重。
刘俊海认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证监会的惩罚并无大碍。但是,这并不是对其惩罚的结束。他指出,投资者应当按照证监会认定的造假事实,对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实控人以及相关高管、董事、监事、中介机构对造假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果情节严重,还应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希望能够借鉴平安证券的“前车之鉴”,相关方能够对投资者主动承担起责任,确保赔偿到位。
治乱:要治“增量”更要治“存量”
其实,严重造假的公司在A股市场上一直络绎不绝。造假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虽然广遭诟病,却又让人无可奈何。
在美国,安然因造假一日之内破产倒闭;在香港上市的洪良国际被责令以10.3亿港元回购股票,而其在香港IPO募集资金净额仅9.97亿港元。此外,其保荐机构兆丰资本被吊销牌照,并被处以4200万港元罚款。
相比之下,用“同样财务造假,境外倾家荡产,境内罚酒三杯”来形容监管的无力,并不为过。
证券律师许峰在媒体采访中表示,《证券法》规定,最高处罚是60万元的罚款。法律肯定是滞后了,包括《证券法》可能会大幅度的修改,提高违规成本。许峰表示,“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涉嫌犯罪,应该追究刑责。”
日前,新“国九条”首次提出“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似乎让人看到退市机制进一步完善的曙光。但是,有分析认为,新“国九条”的退市制度选择从增量入手,容易执行。但是资本市场强调的是整个市场的公平,而不仅仅针对新上市的企业,更要完善场内公司的监管。
对那些已经存在的欺诈上市或者严重财务造假的企业来说,是否又一次有空可钻呢?
对此,刘俊海表示,简单将“新国九条”设定的强制退市理解为仅针对增量是一种狭义的理解。监管层目前正在修改《证券法》,应完善退市条件,只要满足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毫不手软。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只有重典治乱、标本兼治、责任到人,才能对财务造假等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此外,随着IPO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和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壳资源的价值将一落千丈,此举也将为退市制度的完善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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