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便利发行,就是最大限度的简政放权,释放活力,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新国九条”在这方面说的很明确。允许各类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私募产品。至于私募投资者的具体数量,还要遵守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规范募集。就是要建立明确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信息披露、募集方式等方面的规则。适应不同私募产品的特点,我们会抓紧制定私募股票、债券和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各类产品私募发行、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适度监管。监管的宗旨是防范系统性风险,总体的取向是要适度。在我们的监管实践中,就是放开前端,重心后移。接下来我们要做的事主要是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完善监管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私募基金整个发展过程中,还要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和市场组织的作用,完善自律规则,加强自律监管。作为监管来讲,一定要为私募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于蓬勃发展、公平竞争的监管环境。
第四,守住底线。具体结合到我们国家的实际,守住底线就是坚决不能发生系统性或者区域性的金融风险。相对于公募市场来讲,私募市场透明性比较低,容易滋生风险。我们将制定完善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业务的风控规则,加快建设涵盖各类私募产品和私募管理机构的统一备案系统、产品转让平台,加强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
发稿:杨芊浔/古美仪 审校:胡庆/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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