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3日专电(记者何雨欣 侯雪静)记者1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申请等程序,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就业是民生之本。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为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对进行了明确。
从申请程序看,个体经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请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持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如果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递交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公告还明确了减免和备案程序。在管理程序上,公告称,严格凭证审核发放,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依法惩处;严格凭证保管、管理、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采用实名制,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建立健全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防止虚假行为。
作者:何雨欣 侯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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