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认定莲花味精信披违法事实主要包括:2006年,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96亿元的诉讼事项;2007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1.944亿元;2008年,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7亿元的诉讼事项;2009年,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决定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并处5-30万元罚款等处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莲花味精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莲花味精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莲花味精”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06年3月6日到2010年4月26日之间买入莲花味精股票,并在2010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郑州中院。
厉健律师指出,莲花味精连续四年信息披露违法,虚增利润合计4.9亿元,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金额合计5.66亿元,根据同期股价跌幅、当时股东人数,莲花味精或将面临投资者巨额索赔。
发稿:邓轶/何巨骉 审校:于丽波/陈金艳
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