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自由
资金利用效率低下,背负“劫贫济富”标签的住房公积金正在放宽提取条件和使用限制。
据媒体报道,7月1日起,武汉市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同日起,北京的公积金提取也将放宽,由一年一次进一步放松为三个月可以提取一次,并且提取手续也有所简化。
早在去年9月起,三亚公积金用途已拓宽至交物业费、看病、交学费等,笔者注意到,拓宽公积金使用范围在一些资金沉淀的省份,已然成为一种趋势。然而,住房公积金不再局限于购房、租房使用,实际上已涉嫌违法。2002年起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可笑的是,除了地方政府,一些国家部委也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注意。2009年,住建部、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试点城市可以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
不放宽提取使用范围,则公积金资金沉淀,增值收益低,放宽范围,又涉嫌违法。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公积金政策研究专家汪利娜认为,放开公积金提取势在必行,“解决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应该让百姓享受到应有的支配权。所以这一块应该放开。”然而,不断放宽拓展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之后,住房公积金存在的理由变得迷茫起来。
计划经济思维下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建立至今,走到了一个尴尬的路口,是存是废值得各方认真考虑。
首先从缴存来看,有钱的国企、事业单位多缴公积金、没钱的民企,尤其是小企业少缴,甚至有的不缴。实际上使得公积金成为一种隐形福利,进一步拉大了国企、事业单位与民企职工的待遇差距。
这里面最著名的案例是,去年5月《华夏时报》报道的吉林烟草公积金窝案,据报道“吉林烟草所有高管的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额均超过1.4万,最高者竟然高达18018元,大约相当于当地公务员或教师月工资总额的4到5倍。”
其次,从提取使用的角度来看,几年前,公积金提取被严格限制于购房、租房(提供完税发票),由于租房发票不易获得,而且会提供租房成本,实际上购房还贷成为公积金的唯一主要用途。
而事实上,工资收入低,公积金缴费低的人群,其购房能力远不如工资收入高,缴费高的人群,这就造成只有相对高收入的购房者,才能享受到公积金制度的好处(低贷款利率),而低收入者缴存的资金只能沉淀下来,获得一点可怜的活期存款利息,这就是所谓的公积金“劫贫济富”这一效应在北上广等大城市表现的尤其明显。
最后从公积金的投资收益来看,按照《条例》,公积金应当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而这些投资渠道的收益是相当有限的。并且,公积金增值收益还要养着各地公积金中心的官员们。
公积金为什么不能追求高增值?甚至有人呼吁公积金应当进入股市。实际上,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主事者没有动力去追求高投资收益,因为高收益必然面临高风险,万一出现损失是有人要丢饭碗的。
就是这样一个住房公积金制度,哪里还有半点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呢?
有些懒于思考的人会问,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这项福利没有了,我们的工资待遇不是更差了?实际上任何为员工缴纳了所谓“五险一金”的公司,都会其纳入用人成本考量。取消公积金,公司也会把那部分钱以工资的形式发给员工,因为这样做公司的工资成本并不增加,而如果不发,实际上就是降薪,员工可能大量流失。
如今《条例》与公积金的使用现实严重脱节,政府希望通过修改《条例》进一步扩大、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功能。2011年住建部就提出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目前条例修改主要涉及,允许“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包括“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强制缴存”“完善提取制度”等等。
有专家称,公积金条例修改的难度在于部门利益,很多机构想打公积金结余资金的主意,都想把这笔钱留在自己账上以获利,比如卫生、教育部门。
无论如何,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名不正言不顺;强制缴存,实际上又使公积金成为一种税。不可否认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并创造财富,政府又不会进行大规模补贴,公积金贷款的所谓低利率,除了靠限制一部分人的提取使用以降低资金成本,实在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将来如果提取日渐便捷,公积金迟早难以持续,沦为骗局,不如早日取消,还富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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