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布的《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方面,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
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2.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3.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4.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通知还规定,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外,横琴、平潭已享受免税、保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往内地,除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外,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收。横琴、平潭的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销往内地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自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发稿:秦婷/丁开艳/曹敏慧 审校:席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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