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2011年7月29日,王沛雁与深圳市瀚 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为2%。*ST新都、李聚全、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到期后,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2011年11月,王沛雁与*ST新都控股股东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郭耀名签订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担保责任,并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4个月。
2012年11月,王沛雁与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确认自借款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借款利息已付清,尚未支付的本金及律师费用2653.1万元(其中律师费76.10万元)。和解协议约定,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应分别于2012年11月16日支付200万元、2012年11月23日支付其余借款本金及诉讼费用2453.1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经王沛雁多次催收各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公告称,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案目前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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