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2009年12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下达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嘉华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新世纪广场”四楼5060.63㎡、五楼4890.12㎡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5250.456万元抵偿其所欠华垦公司的部分债务。为办理上述产权过户手续,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约定: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在嘉华公司名下交纳的税费应由嘉华公司交纳。鉴于嘉华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华垦公司同意先垫付应由嘉华公司交纳的相关税费(约380万元)。因嘉华公司一直未向华垦公司偿还该笔款项,华垦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嘉华公司偿还华垦公司债务379.57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告指出,鉴于嘉华公司没有现金偿还能力,华垦公司已于2010年对上述借款给嘉华公司用于其办理过户缴纳的税费共计约380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利润不构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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