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士称,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股东可以盘活现有股票资产的长期途径,进一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可交换债券因嵌入换股期权、以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为发行人提供了一种成本更低的融资工具。同时,也为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
上交所对投资者参与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应当注意事项进行说明。首先需要注意,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届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换股或者不换股。
其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能会出现停牌或者暂停换股事宜。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当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停牌的,上交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停牌;当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及暂停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再次,《实施细则》要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回售的权利,或者由发行人作出其他补救安排。投资者应当留意募集说明书对于此情形的具体约定,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谈及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上市交易方面有何安排问题上,上交所称,可交换公司债券,就其本质而言,是包含了换股条款的公司债券。因此,其上市交易的很多方面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如可交换公司债券参照适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分类管理标准,参照适用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引入受托管理人要求,实行净价交易等。
发稿:李雪/古美仪 审校:胡庆/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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