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指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根据《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开展试点,需要满足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有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处理;具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能力对抵押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及依法处置;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独立核算等要求。
此次指导意见的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保监会规定试点期间,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的部分。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计划用2年的时间,一边试点,一边完善和总结。目前还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申请试点。
不过,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养老处处长姚渝在会上指出,此前有包括幸福人寿、泰康人寿、中国太保(601601.SH/02601.HK)、中国平安(601318.SH/02318.HK)、合众人寿和中美大都会人寿、中宏人寿等中资以及中外合资公司参与了“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课题研究。
“我们不会担心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但估计不会太多。”姚渝表示。
发稿:葛振兰/曹敏慧 审校:王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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