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尔德 北京报道
国家对职务犯罪的管理更加规范化。
根据《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悉,《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备案审查材料内容、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年度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3条提出的"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刑事案件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很大一部分当事人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尤其引人关注,更加需要特别规范。
根据最高检去年10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198781人,提起公诉167514人;在被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368人中,厅局级1029人、省部级以上32人。
强化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早在今年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意见》的出台是为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上述背景下,汤维建认为,《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具体规定的细化和补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第264条第2款,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以及依法需要予以减刑、假释的罪犯,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两种情形都需要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但《规定》提出,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同时,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审查。
“对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规定》,不难发现,《规定》强化了上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监督。”汤维建分析,与一般犯罪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不同,职务犯罪由检察院行使侦查权、提出公诉和量刑意见,所以检察院有必要加强对职务犯罪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确保罚当其罪。
据汤维建介绍,一般罪犯的减刑和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意见;但职务罪犯则需要根据不同的级别,必须报省级和最高检察院备案审查,“这有助于改善过去存在的监狱等刑罚机关权力过大的现象”。
年内清理违法减刑问题
《规定》还提出要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年报制度。
根据《规定》,最高检要求省级检察院应当将本年度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名单,以及本年度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数量和比例对比情况,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核对后,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逐案复查,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在上述《规定》之外,最高检正在研究起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
这一正在起草的规定将对2007年最高检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改,主要解决检察机关如何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出席法庭以及如何审查减刑、假释裁定等问题。
此外,根据《检察日报》报道,从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已经发现了一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
目前,清理摸底的第一阶段已经基本结束,正在转入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的第二阶段。(编辑 肖欣欣)
作者:王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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