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的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是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在内地最大的一块资产。
近日,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0149,下称“农产品公司”)陷入的一场合同欺诈官司,随着一审宣判进入公众视野。
2007年,在香港上市的中国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农产品公司前身)公告称,斥资11.56亿港元(以下简称“11亿收购协议”),收购位于武汉白沙洲农贸大市场90%股份。
其后,这家只有两座酒楼和一处物业的上市公司,连续在内地收购3处集贸市场,变身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
3年后,武汉农民王秀群向商务部举报称,农产品公司当年伪造了一份0.89亿元股份收购协议(以下简称“0.89亿收购协议”),从而骗取中国商务部的外资并购核准文件,以此文件为依据变更了王秀群在武汉白沙洲农贸市场的股权。王以此为由向湖北高院起诉。
今年6月18日,湖北高院一审判决,认定“0.89亿收购协议”并非真实交易合同。王秀群在协议上的签名系伪造。
但湖北高院以“民事司法裁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不予僭越”为由,并未推翻农产品公司对王秀群股份的收购。
法律人士分析,这意味着境外公司是以一份虚假收购协议完成对境内企业的真实收购。
记者最新获悉,王秀群已经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法律人士认为,行政审批权力不能覆盖司法审判权,行政审批“背书”也不能证明合同一定有效。
财报显示,2013年,农产品公司实现营业额4.09亿港元,净利润为1.55亿港元。农产品公司目前在中国营运有四大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分别在广西,河南洛阳和江苏徐州,其中武汉的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是最大一家。如果二审改判,农产品公司将失去其在内地最大的一块资产。
武汉农民举报香港上市公司造假
“他们欺负我不懂政策,伪造我的签名,把我在农贸市场的股份转移走,导致我现在损失7个亿”,6月17日,操着一口汉腔普通话的武汉人王秀群对新京报记者称。
45岁的王秀群略显憔悴。按照王的自述,她原为武汉白沙洲一农民。后来通过和丈夫承包工程赚到第一桶金。2003年建成了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
6月17日,新京报记者在白沙洲大市场看到,占地600多亩的这座大型农贸市场,入口超过50米,设有四车道出入口。门口牌子下方,一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展示其行业地位。
大市场内,一条中央主路将大市场分成干调区、冷库区、粮油区、水产区和水产发货区。市场内部,车水马龙,各类餐馆,棋牌室,足浴店随处可见,大市场内部俨然自成一体。
白沙洲大市场官网显示,白沙洲大市场总资产7.5亿元,现有员工320人。2012年交易总量为350万吨,交易额240亿元。
在这里生活、交易的商贩所知不多的是,这座典型的中部农贸批发市场,真正的幕后老板是一家位于香港的上市公司—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农产品公司在港交所发布公告,斥资11.56亿港元收购武汉市民王秀群等人拥有的武汉白沙洲公司90%股份。
3年后,王秀群突然对外举报称,“11亿收购协议”只是农产品公司在香港市场发布的一份协议。事实上,该公司在内地参与伪造了另外一份“0.89亿收购协议”,并凭借此伪造协议完成了对她在白沙洲市场的股份收购。
王秀群称,因为香港的外资公司收购内地企业,涉及股权置换,需要商务部进行股权并购特殊审查,农产品公司为了通过审查,指使相关人员,伪造其签名,炮制出“0.89亿收购协议”,报送商务部并最终获得商务部批准。
随后,农产品公司通过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清退了她在白沙洲市场的员工,接管了市场。
2010年12月,王秀群以收购协议造假为由,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收购无效。
同时,数年来,王秀群不断地向商务部实名举报此事。
王秀群的“借壳上市”梦
王秀群企图夺回的白沙洲公司,是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的控制实体,于2003年12月在武汉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当时王秀群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其丈夫周九明控股的天九工贸持股20%。
白沙洲公司前任董事长罗洪称,2006年左右,白沙洲大市场有租户约2000家,每年约有三四千万的利润。
王秀群称,公司发展壮大后,2007年4月,同是湖北人的杨宗霖找到她。说可以用港股“中国高速”的壳,让白沙洲大市场在香港上市。
据港交所一份董事委任公告,杨持有武汉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曾分别担任一间深圳上市公司以及一间上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07年4月26日,杨宗霖被委任为中国高速执行董事,主导此次收购。
王秀群介绍,当时杨宗霖称,上市公司出一部分现金,再通过股票置换的方式,购买白沙洲大市场。等白沙洲大市场进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会将股票卖给她,让她成为实际控制人。
“我和丈夫都是农民,对上市不太懂,就让杨宗霖负责做这些事。”王秀群17日告诉新京报记者。
2007年5月11日,中国高速(农产品公司前身)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分别和王秀群及天九工贸签署了买卖协议。王秀群和天九工贸分别以9亿港元和2.56亿港元,出售两家持有白沙洲大市场的70%和20%的股权。
合同约定,9亿港元分三种方式支付:以现金的形式支付4.1亿港元;3.6亿港元通过发行可换股票据支付;余款1.2亿港元将通过承兑票据支付。天九工贸的2.56亿港元则全部通过承兑票据支付。总共的收购价格为11.56亿港元。
2007年12月5日,中国高速发布公告,宣布完成收购武汉白沙洲公司90%权益。
随后,白沙洲公司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股东变更登记为中国高速持股90%。
随后中国高速变更名称为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并将价值3.6亿元的可换股票全部支付给王秀群,王秀群拥有上市公司1.8亿股份,持股占比23.51%,成为第二大股东。
此时,从包工头起家的武汉农民王秀群,以为将拥有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梦想指日可待。
罕见“阴阳合同”背后
如果不是三年后王秀群的上访,香港资本市场也许永远也不知道,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的“11亿收购协议”在内地还有另外一个版本。
王的上访源自她控股香港上市公司梦破。
王秀群代理律师章帆告诉新京报记者,农产品公司公告收购完成后,王秀群开始启动反向收购第一大股东股份的行动。但双方在收购价格上没有谈拢。矛盾遂现。
2009年2月,农产品公司第一大股东将所持的27.14%的股份,转让给香港一家第三方公司。王秀群的上市梦落空。
王秀群介绍,随后农产品公司通过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动警察,清退了其在白沙洲市场的工作人员,农产品公司委派人员掌控了白沙洲大市场。
王秀群称,在准备诉讼时,律师去工商部门查询公司档案时发现,商务部是基于另一份转让合同才批准该次收购的。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商务部上述批文显示,王秀群和天九工贸将其持有的白沙洲公司70%、20%的股权,分别以6985.839万元和1995.954万元价格,转让给中国高速(农产品公司前身)。合同总价为约0.89亿元人民币。
王秀群的代理律师章帆介绍,根据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的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并购合同必须要商务部审批,对于外资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商务部设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并且相较资金收购,审批更加严格。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群威对新京报记者分析,到目前为止,外资通过股权置换收购境内企业的合同,商务部批准的很少。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但是想要通过审批很困难。
当时担任农产品公司执行董事的“收购中间人”杨宗霖在该案的一份律师笔录中称,当时为了能通过商务部审批,所以伪造了上述“阴阳合同”。
律师陆群威对新京报记者介绍,境外公司在内地收购时,制造阴阳合同,从而规避监管并逃税并不罕见。但上市公司大型收购行动都必须公告,所以很少敢伪造阴阳合同。像本案这种上市公司伪造阴阳合同并成功完成收购,实属罕见。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该收购2007年5月在香港资本市场公告,商务部是当年11月审批通过的,一份差别巨大的阴阳合同能被批准通过,并事实上造成国家2亿元的税收损失,说明相关部门的审查程序存在纰漏,有关当事人难辞其咎。
6月24日,就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收购白沙洲公司时,白沙洲公司报批的申请材料造假一事,新京报记者向商务部有关部门请求置评,至截稿为止,尚未得到回应。
谁是造假者
2010年12月,王秀群和天九工贸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称“0.89亿收购协议”是一份“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骗取审批机关审批为目的的虚假协议”,请求法院宣告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受理王秀群的起诉后,湖北省高院分别于2012年6月和2013年7月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答辩中,农产品公司辩称,该公司与王秀群签订的“0.89亿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该公司辩称,并未参与伪造报批材料。提交给商务部的“0.89亿收购协议”和在港交所公布的“11亿收购协议”系“主从关系”。并非阴阳合同。因为“0.89亿收购协议”已获商务部审批通过,因此“11亿收购协议”无需再报商务部审批。该公司称,王秀群一方是“妄图通过诋毁真实交易来撤销股权转让。真实目的在于反悔涉案股权转让”。
王秀群一方称,“当时根本不知道有"0.89亿收购协议"文件,一直都以为是按照11.56亿的合同报批的。”
尽管上述案件纠纷双方都否认参与伪造“0.89亿收购协议”,但新京报记者获取的一份律师询问笔录显示,此前担任农产品公司执行董事的“收购中间人”杨宗霖承认,他指使白沙洲公司相关人员制作了“0.89亿收购协议”的材料提交给商务部。
参与具体制作“0.89亿收购协议”的白沙洲公司职员周俊对新京报记者承认,“当时王秀群和中国高速董事会主席符捷频的签名,以及上市公司的授权书等材料都是我伪造的。”
杨宗霖称,当年安排以虚假材料向商务部报批,“上市公司肯定知道”。杨宗霖称,他曾就调整申报方案一事,与上市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与汇报。
2014年5月30日,湖北高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上述两份合同“针对同一标的转让就价款、支付方式、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作出不同约定,不符合商业常理”。因此并非“主从关系”。
对于王秀群辩称她对“0.89亿收购协议”不知情,湖北高院认定,该协议存在长达三年,作为转让方的王秀群称其不知情,不符合商业常理。即使王秀群本人未亲自参与制造该协议,但她委托经营的白沙洲公司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应由王秀群承担。
湖北高院最终认定,“0.89亿收购协议”仅系基于报批目的而设立,“11亿收购协议”才是双方用于实际履行的协议。
天九工贸的代理律师梁明表示,湖北高院的判决事实上认定了农产品公司收购案中提交给商务部的“0.89亿收购协议”系伪造。
在新京报记者多次要求置评后,农产品公司6月24日通过传真给记者发来一份《致媒体声明》,称“在案件最终审结前,不便接受采访”。
湖北高院“不僭越行政审批权”
尽管事实上认定了“0.89亿收购协议”系造假。但湖北高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就涉案股权转让而言,交易双方主体适格,农产品公司和王秀群、天九工贸就白沙洲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了合意,且股权转让事宜获得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在实际履行中,双方以“11亿收购协议”为依据进行履行,现王秀群和天九工贸请求通过宣告“0.89亿收购协议”无效来否定整个股权交易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湖北高院称,虽然“0.89亿收购协议”仅系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故对王秀群和天九工贸要求宣告“0.89亿收购协议”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判决,王秀群代理律师章帆称,法院在判决中回避了“0.89亿收购协议”的设立是出于欺骗商务部的目的这一关键问题。
湖北高院判决书认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会因“0.89亿收购协议”中的内容与“11亿收购协议”不一致而撤销对涉案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批,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畴,“民事司法裁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不予僭越”。
长期专注外资并购的律师陆群威认为,需要商务部审批的交易合同在签署时还是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商务部审批才能生效,且合同生效不仅取决于商务部批准一个条件,还需要其他条件,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合同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商务部的审批就少了正确的前提条件。
对于湖北高院“民事司法裁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不予僭越”一说,陆群威认为,法院判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据是《合同法》,而不应当是商务部的“背书”,“行政审批权力不能覆盖司法审判权。”
陆群威认为,报商务部的“0.89亿收购协议”目的是为了规避对跨境换股的政策限制和高额税负。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克鹏认为,整个收购是和商务部联系在一起的,应先走行政诉讼,来确定“0.89亿收购协议”是否有效。前置审查属行政权,合同批准与否,属于商务部来审查。“不是说司法权不能僭越行政权,而是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该案中,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只针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合同无效,再拿着民事判决书要求商务部撤销整个收购。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撤销整个收购。
姜明安称,但是当法院知道商务部有前置审批时,就为难了。法院不愿意与商务部的批文起冲突。法院称该案件中,存在商务部的行政审批,归属于行政诉讼,这样判也是有道理的。
姜明安建议,原告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撤销审批。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唐尧认为,王秀群可以就湖北高院的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之后,申请中止审判,同时,再提请行政诉讼,要求商务部撤销收购审批。
法律人士计算,按照伪造的“0.89亿收购协议”,事实上造成约2亿元的税收国家无处征收。
湖北高院表示,当事人关于人民币0.89亿元的约定可能系为规避税负而做出,对该事实的审查和处理属于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范畴,不属于本民事纠纷案的审理范围。
天九工贸代理律师梁明17日对新京报记者称,在该次收购中,双方都存在错误,存在欺骗国家的行为,“现在我的当事人愿意就股权转让中的错误做法接受国家的处罚”。
王秀群一方代理律师梁明和章帆表示,其当事人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新京报记者朱星 武汉、北京报道(董兢对本文亦有贡献)
新京报《上市公司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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