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煤信托警报再响中诚信托13亿兑付大限将至
黎智
警报再次响起。
煤矿、艺术品、房地产曾被称为信托“三大雷区”。继今年1月上演“中诚信托30亿涉煤信托兑付危情妥善解决”的跌宕剧之后,中诚信托又一款涉煤信托产品再度被业内聚焦,刚性兑付是否会至
此打破?20多天后,结果将揭晓。信托计划或延期
近日,中诚信托发布《2011年中诚·诚至金开2号集合信托计划临时报告》(下称《报告》),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特别风险提示,鉴于目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新北方公司下属五煤矿整合和技改复产工作尚未完成,企业经营困难,焦金栋、焦金柱、王彩霞、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北方公司”)、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没有依约支付股权维持费和股权转让价款,信托财产在2014年7月25日前完成处置及变现存在不确定性,信托计划存在延期可能。
2011年7月26日,中诚信托发布“2011年中诚·诚至金开2号集合信托计划”(下称“诚至金开2号”)成立公告,截至2011年7月26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13亿元。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该信托计划主要由中国工商银行山西分行负责信托项目推介和代理资金收付,投资者也主要来自于工商银行私人银行客户。
诚至金开2号计划期限为3年,中诚信托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对新北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由新北方公司将股权投资款用于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资源价款及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支出。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新北方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为1666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焦金栋,经营范围为物资仓储,公路及铁路运输中介服务;批发零售汽车配件、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化工原料、金属材料、建材、水渣、装潢材料、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文化办公用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钢材、生铁及煤制品;信息咨询服务。
《报告》称,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和煤炭市场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经济增速放缓,钢铁、建材、化工等焦煤主要需求行业的景气度急剧下滑,焦煤价格出现深度回落,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受地方政策和审批等影响,新北方公司下属五煤矿整合和技改复产进展较为缓慢,新北方公司经营陷于困境,从2013年二季度开始欠付股权维持费。截至2014年6月20日,新北方公司累计欠付股权维持费231818445.19元。
截至2014年3月31日,新北方公司资产总额4001958471.38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901766119.41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779755.00元;实现净利润2110867.15元。
中诚信托表示,在督促企业加快煤矿整合进程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意向受让方,以尽快处置资产,实现信托财产的变现和现金回收。2014年3月初,某国有煤炭企业已完成对新北方公司下属五煤矿的现场尽职调查,待新北方公司下属五煤矿取得《环评报告书》批复后进行后续交易的协商和实施。
“目前,受托人已经启动该信托项目的紧急处理机制,通过寻找战略投资者或者债务重组等方式积极推动信托财产处置变现工作,以最大限度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中诚信托称。
煤矿信托屡涉险
今年以来,陆续有多家信托公司的煤矿类信托计划出现“险情”,如华融信托的“金牡丹·融丰系列·宏盛聚德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长安信托的“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华润信托的“焱金2号孝义德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吉林信托的“吉信-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格上理财分析师王燕娱分析称,当整个煤炭行业都在走下坡路的时候,与其相关的一切都可能形成一场系统性风险。把握行业的发展趋势,把控信托产品的风险,不应是在出现问题时才亡羊补牢,未雨绸缪才是所有行业长久发展的必需。
“煤炭作为我国当前主要的需求能源,虽然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但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不过,需要一个去糙取精、产业升级的过程。而矿产信托回报丰厚,也并不是没有投资的价值。但相比于其他类信托,矿产信托对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专业性有更高的要求。”王燕娱指出。
实际上,从目前已暴露的风险案例来看,信托公司在煤矿领域遭遇的危机,除了受煤炭行业下行趋势的影响,还存在“通道”因素制约。这在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看来,“通道”地位的弱势,是信托公司“涉险”的内因所在。
“外因是行业形势,内因是信托公司自身的通道地位没有话语权。”该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指出。
今年1月的中诚信托30亿元矿产信托兑付风波、吉林信托10亿元信托贷款深陷联盛能源,以及厦门信托1.63亿元银信项目违约等风险案例,均是通道类业务,即资金端和资产端均非信托公司发起,而是由银行主导,信托公司扮演“通道”角色。
诚至金开2号正是一个“通道项目”,该信托计划主要由工行山西分行负责信托项目推介和代理资金收付,投资者也主要来自于工行私人银行客户。
上述人士称:“即使技术含量较低,但凭借通道业务的数量和规模,信托公司从中获取的利润仍然可观。不过,一旦项目出了问题,往往是银行与信托公司互相推卸风险承担的责任。”
银监会在今年4月下发《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和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这也是监管层首次明确“通道”业务。
通道类业务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通道类业务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
《通知》还提到,自本《通知》下发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
一位银行系信托公司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知》实际上是将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责任进行切割,在通道业务中,《通知》明确了信托公司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在处置类似的风险案例中,今后将有规可循。”
(本报记者李高阳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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