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自主退市公司 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针对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形式主动退市的行为,规定退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应同时取得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防范恶意退市、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减少退市的随意性。
二是建立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恢复上市的特别机制。综合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针对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规定:在上交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
三是强化对重大违法行为利益相关方的约束机制。针对首次发行和再融资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在公司被立案后即暂停转让其所持股份,并明确了相关的实施程序。
四是推动落实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和民事赔偿责任。明确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应当为对退市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提供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方面的专门安排。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承诺安排,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稿:李雪/古美仪 审校:王兴
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