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是一项重要的配套制度安排,是疏通退市渠道、缓解退市压力的重要途径。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中,按照高于借壳上市但低于新股发行的标准,制订了重新上市条件,为退市公司重新回到交易所市场提供了相对宽松的途径。
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这一标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价值取向。但该项规定实施后,有部分市场意见认为,重新上市条件低于IPO条件,可能滋生恶意或随意退市、形成监管套利等现象,实际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考虑到目前我国不同市场层次间建立顺畅转换机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方式也更加丰富,本次退市改革对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主要指标等同IPO条件的原则,规定了重新上市的条件。
同时,为稳定市场预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行新老划断,对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仍适用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发稿:李雪/古美仪 审校: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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