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革,许多超出我们想象的事情正在不断出现。大数据的采集、共享、利用就是其中最具冲击力的事件。但是不是一切的一切,包括人类的理智、情感、善恶、伦理、道德都是应该并且可以数据化的呢?坦率地说,我对此是有所怀疑,并且也是有所担心的。
今天我们来谈互联网金融,谈大数据对银行业的服务经营、风险管理应该带来什么影响、究竟会带来什么影响的时候,对有些问题需要力戒浅表化、绝对化。我还是坚持一个观点,即在当今,没有互联网概念,缺乏大数据技术是不行的,但以为互联网、大数据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也是不对的。
例如,我们总是寄希望于大数据的充分、透明、共享,从而可以大幅度降低信息不对称,进而有效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效率、风险管控水平,这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有的法理问题、技术问题包括文化问题解决不好,许多东西似乎也只能是理想化的一张蓝图而已。例如,我们希望在大数据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对一系列非结构性的行为数据的关联性分析来得到我们所需要的结论。比如我们相信在金融业务中,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和搜索引擎,基于一个人、一个企业在历史上的表现,通过数学推导推算出其违约概率。也就是说我们希望并且相信数据的相关性分析可以完全替代因果性分析。
无论怎样,我认为所谓大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至关紧要的,而行为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且不说凡数据造假就可能获得利益的话,数据的可信度就必然大幅下降。随着人们对自己信息安全性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对自己隐私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不少人越来越倾向于采取"不暴露"原则,他们或是不愿进入特定的平台,或是要求隐匿、删除自己的行为记录。
前不久欧盟法院就受理并判决了一起关于Google和互联网用户之间的案件。判决中提到,普通人应该享有自己某些信息不被搜索引擎检索到的权利,以保护用户"被遗忘的权利"。据说Google已为欧盟区域内的客户特别建立了申请页面,只要用户申请就可删除自己不想保留,不想被人检索到的隐私信息。如果这种法理概念不仅在欧盟,而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被广泛接受的话,那互联网金融赖以生存的大数据,将会出现一种什么情况呢?对这个问题我们也需要足够的想象力和前瞻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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